2025年,泉州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着力防范海上安全风险,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期间,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15起。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促使从业人员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从思想根源上树立“航行必报告、作业守规矩”的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观念。现将相关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情况】
案例1:2025年1月6日,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的“闽狮渔0XXX8”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蔡某义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蔡某义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2:2025年2月27日,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的“闽漳渔6XXX7”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林某耀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林某耀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3:2025年3月2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浮山渔港的“闽泉台渔0XXX6”船舶进行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张某福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张某福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4-5:2025年4月15日,杏吧传媒 执法人员开展“一查两严管”执法行动。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附近海域对正在航行作业的“闽平渔6XXX6”、“闽平渔6XXX8”进行例行登临检查。经查,2艘渔船的当事人蔡某林、蔡某权均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蔡某林、蔡某权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分别以罚款10000元。
案例6:2025年5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商投资区十六号泊位附近海域对停泊的“闽龙渔0XXX7”进行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温某土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温某土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7:2025年8月24日,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的“闽狮渔0XXX1”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蔡某涛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蔡某涛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8:2025年9月3日,石狮市海洋发展局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外海域开展海上执法行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航行途中的“闽狮渔0XXX8”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某坦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陈某坦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9:2025年9月10日,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石狮市祥芝国家中心渔港的“闽狮渔0XXX9”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当事人蔡某顶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蔡某顶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10:2025年9月17日,杏吧传媒 执法人员开展“一查两严管”执法行动。在晋江市深沪国家中心渔港对停泊的“闽诏渔0XXX6”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沈某林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出港报告人员名单和该船现场出海人员不符。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沈某林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查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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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